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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间的糖尿病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妊娠前已确诊患糖尿病,称“糖尿病合并妊娠”;另一种为妊娠前糖代谢正常或有潜在糖耐量减退、妊娠期才出现或确诊的糖尿病,又称为“妊娠期糖尿(GDM)”。
1病因妊娠中、晚期,孕妇体内抗胰岛素样物质增加,如胎盘生乳素、雌激素、孕酮、皮质醇和胎盘胰岛素酶等使孕妇对胰岛素的敏感性随孕周增加而下降。为维持正常糖代谢水平,胰岛素需求量必须相应增加。对于胰岛素分泌受限的孕妇,妊娠期不能代偿这一生理变化而使血糖升高,使原有糖尿病加重或出现GDM。
2临床表现妊娠期糖尿病通常没有明显的三多一少症状(多饮、多食、多尿、体重下降)。凡有糖尿病家族史、孕前体重≥90kg、孕妇出生体重≥g、孕妇曾有多囊卵巢综合征、不明原因流产、死胎、巨大儿或畸形儿分娩史,本次胎儿偏大或羊水过多者应警惕糖尿病。
3筛查孕24~28周的孕妇均应做糖筛查试验。
空腹血糖测定(FDG)
FDG≥5.1mmol/L可以直接诊断GDM,不必行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FDG4.4mmol/L,发生GDM可能性极小,可以暂时不行OGTT。FDG≥4.4mmol/L且5.1mmol/L时,应尽早行OGTT。
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
目前我国采用葡萄糖75g的OGTT诊断糖尿病。诊断标准:禁食至少8小时。检查时5分钟内口服含75g葡萄糖的液体ml,分别测定孕妇服糖前及服糖后1、2小时的血糖水平。3项血糖值应低于5.1mmol/L、10.0mmol/L、8.5mmol/L,任何一项血糖值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即可诊断GDM。
4治疗原则妊娠期血糖控制满意标准:孕妇无明显饥饿感,空腹血糖控制在3.3~5.6mmol/L;餐前30分钟:3.3~5.8mmo1/L;餐后2小时:4.4~6.7mmol/L;夜间:4.4~6.7mmol/L。
饮食治疗多数GDM患者经合理饮食控制和适当运动治疗,均能控制血糖在满意范围。孕早期糖尿病孕妇需要热卡与孕前相同。孕中期以后,每周热量增加3%~8%。其中糖类占40%~50%,蛋白质占20%~30%,脂肪占30%~40%。控制餐后1小时血糖值在8mmol/L以下。但要注意避免过分控制饮食,否则会导致孕妇饥饿性酮症及胎儿生长受限。
药物治疗口服降糖药物在妊娠期应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未得到足够证实,目前不推荐使用。胰岛素是大分子蛋白,不通过胎盘,对饮食治疗不能控制的糖尿病,胰岛素是主要的治疗药物。胰岛素用量个体差异较大,尚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一般从小剂量开始,并根据病情、孕期进展及血糖值加以调整,力求控制血糖在正常水平。
妊娠不同时期机体对胰岛素需求不同:
①孕前应用胰岛素控制血糖的患者,妊娠早期因早孕反应进食量减少,需要根据血糖监测情况及时减少胰岛素用量。
②随妊娠进展,抗胰岛素激素分泌逐渐增多,妊娠中、后期的胰岛素需要口服降糖药量常有不同程度增加。妊娠32~36周胰岛素用量达最高峰,妊娠36周后胰岛素用量稍下降,特别在夜间。妊娠晚期胰岛素需要量减少,不一定是胎盘功能减退,可能与胎儿对血糖利用增加有关,可在加强胎儿监护的情况下继续妊娠。
妊娠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治疗
在监测血气、血糖、电解质并给予相应治疗的同时,主张应用小剂量正规胰岛素静滴。每1~2小时监测血糖一次。血糖13.9mmol/L,应将胰岛素加入0.9%氯化钠注射液静滴。血糖≤13.9mmo1/L,开始将胰岛素加入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中静滴,酮体转阴后可改为皮下注射。
5饮食原则合理控制总能量。维持孕妇体重的合理增长。在28周后,每周增长0.5kg,但是一个月最好不超过2kg。妊娠前4个月与非妊娠时相似,妊娠后期能量按理想体重×(30-35)kcal,同时必须避免过低能量导致酮症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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